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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5)
当然,此种理论分析框架本身并无大错,它是经由总结西方各国经济学和经济法发展历史得来的经验产物,(注24)有其特殊的存在合理性(尤其是方便于对历史上和当代的西方经济法作定性定量分析)甚至具有局部真理性。但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套用这个“万能公式”研究经济法,我们恐怕就该费一番思量了。
该理论框架或者说逻辑构造强调了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必须永远处于一种制衡状态,它们是两种独立对抗之“力”;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良性互动的现实性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理论框架是有潜在逻辑缺陷的,而它偏偏又是在总结西方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得来的。进一步说,所保留的市场和政府“对抗制衡”前提是与西方讲求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及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所以该逻辑前提无形中在西方倍受重视,也符合西方的思维习惯;而所忽略的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前提,则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西方学者相对认识不足,直至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沉疴积重难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提出才得以好转。再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公私分野”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做法,使得经济法律调整框架中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转为隐性,却也同时缓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这或许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富有经济法的理论却致经济法实践不彰,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经济法的实践却不给经济法正名的“难解之谜”。(注25)
我们认为,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这个逻辑前提的“缺位”,恰恰正是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制度构造缺位的集中表现,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真正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门径。经济法的五大缺位问题,从根源上讲都是从这个逻辑前提“缺位”而来。

(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社会化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并拓展到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垄断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广大民众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状况恶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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