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11)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正是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已经列
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
(5)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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