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12)
这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
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将此称为行政司法制
度,以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于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
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将放在行政监督部分介绍)。
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法院的职责,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
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量也大为增加,行
政机关拥有各类专家,且人数众多,而法院的人数毕竟有限,因
而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不服的再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行政
裁决虽采用准司法程序,但毕竟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对
简略,且不收费,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由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活
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英国有二千多个
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也类似于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也设置了行政裁决与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
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
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
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
序的规定。
(6)行政程序制度。世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将行政程序法典化,也许是20世纪行政法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
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
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采用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
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程序就是
操作规程。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务是无法实现的。当然,
没有实体规定,程序就是空洞的、无意义的。实践中常反映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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