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14)
制度也比较健全,关键是如何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除
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的监督外,最主要的还有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行政
系统内的专门监督。层级监督制度有些已形诸于法律,有些为内
部文件,主要制度有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
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等,最近通过的行政复议法
所建立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可认为是层级监督的一种,虽然是很
特殊的一种。
关于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我国
已经制定了审计法和行政监察法。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在政府内
部监督范围内,审计主要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
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部门管理
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献资金及其
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在行使
职权时,拥有要求报送权、检查权、调查权、制止并采取措施权
、通报权及处理权等多方面的权限。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
政监察是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效能和清正廉洁
两方面进行的监督。监察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拥有检查、调查权
、建议处分权等比较广泛的权力。内部监督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
法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由于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因此,与行政诉
讼不同。根据新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
政诉讼要宽,用一句概括的话来说,一切侵犯公民权益的具体行
政行为,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外,都
可以申请复议。不仅如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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