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2)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二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
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按
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机关
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自己不能
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
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这部分
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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