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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3)
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
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都由
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
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
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
部分。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
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
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
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
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
难以解决,等等。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
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
解决。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
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
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为此
,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
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
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
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
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
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
组织简则。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
此后即付阙如。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
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
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
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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