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8)
建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
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
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
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
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
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
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
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即当作出
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所有这些都说
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
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能不听。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固有含义。听证制度把这一民主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
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
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规定是指已有上位阶法律规范规
定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下位阶规范就只能在上位阶规范所规定
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内作具体化规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
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
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
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
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
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