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9)
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
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鉴意义。
第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作出最为完善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大部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
序两大部分。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
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即需要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
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
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
建立的制度。此后,听证制度又为价格法所吸收。立法法草案中
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引进了听证制度,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
法律规定听证制度。应该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
属于正式听证,即审讯式听证,在形式上近似于法院的开庭审理
,但听证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的,程序也较庭审简单。在实践中
用得更多的是非正式听证,虽也有听证官主持和听取意见,但程
序较正式听证更为简便。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一是建立了行
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即作为处罚裁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
关分离;二是建立行政处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罚没所得必须
全部上缴财政,与处罚单位的财政要完全脱钩。行政处罚法还对
不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
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政
府都严格遵守的一条原则,否则,必将增加人民负担和导致行政
机关的腐败。行政处罚法建立的这两项制度,也应该是其他行
政行为法律中必须确立的制度。
(3)行政收费制度。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
部分。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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