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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应松年(3)
显违法,否则,人民法院不宜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
实的判断。因为,行政确认是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证明,而不是作出
一个决定,因而不存在适用法律的问题;由于是确认而非决定,无权
确认的机关或主体作出的确认,对当事人或其他决定而言都没有羁束
力,因而也不存在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确认是否违法,所剩下
的衡量标准只有程序了。例如,行政机关派一方当事人去送应当送检
的物品,违反了有关程序,显然由此作出的认定很可能是不正确的;
又如行政机关在作现场笔录时一人在场,由于违反了程序,据此作出
的认定可能是不正确的。而且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来说,对认定行
为审查之后,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只能判
决该确认行为违法予以撤销,或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确认
行为。可见,在单独就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对行政
确认行为进行审查,应当是形式审,目的不是代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
确认。这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认
定“不予采信”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责任认定这种确认行为时,
由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同,其审查的态度是不同的。在行政处罚等行政
诉讼案中,人民法院把行政机关的认定当作证据使用,而在当事人单
独就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把这种认定
当作审查对象,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的区别对待。
  (应松年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刘莘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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