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1)
3,委婉措辞 词语是构筑语言和文本大厦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整个大厦倾覆的后果(至少是危险),“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用之于形容语言选词精当的必要性殊为恰当。 如一刑事判决书这样写道:“王某某跟胡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王某某跟胡某”这个词组,因而,“王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它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使用,“王某某”就是主语,“跟胡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王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 正是由于“跟”具有这种语义的模糊与两可,法官才选用了这个词而没有用有着确切含义的连词“和”,从而为后面的定罪量刑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当事人对于事实认识或主张存在较大分歧而法官又无力查证时,法官在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时往往利用语言的不确定边缘和“可疑的半影”,采用漠视法律语言固有涵义的模糊表述,借以偷换判决立足的事实基础,使判决获得“合法性”。又如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抄袭剽窃其作品,而被告则辩称自己只是“使用”、“引用”,在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为了绕开这一事实争议,法官在判决书上判被告败诉的同时又将被告人的行为描述为法律含义极为模糊的“抄用”,以“抄用”一词来描述被告的行为,而又以“抄袭”来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这种在事实和法律上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正是判决文书中模糊措辞的恶果。法官在这里明显违背了法律领域中选用词语的规范,模糊了事实争议。
4.伦理感染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感情在促使或者帮助一个人作出判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感情会引导和加强注意力……提供动力、培养直觉、并且激发想象力”, “情感既可以澄清也可以模糊人们的理解”, 判决叙事中列明的一连串景象其实并未得出判决结论的事实前提,它只是展示了一连串具有强烈伦理色彩的形象,判决结论的权威与正当性恰恰来自于它被展现为强力感情景象的高潮或解决。 因此,情威并用、把情感性作为施行法律的一种手段往往可以收到极好的修辞效果。如一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就这样写道:“被告人某某于某月某日的一个漆黑的夜晚,暗藏在某村南一座破烂不堪的旧砖窑的东侧,手持明晃晃的一把钢刀,带着满脸的杀气,准备在夜深人静的时刻,拦路抢动那些单身的携带财物的过客。”读上去阴森恐怖,使人感觉到凶手的罪大恶极,必欲惩之而后快。如以上分析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判决的预期受众往往包含了与案件并无切身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而他们并不关注判决中法理与逻辑的自恰,相反他们关心的只是判决是否与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等相一致并以此来判断判决的“合法”与否,因此,诉诸于情感的判决修辞往往就成为必须。刘勰曾在《文心雕龙》中说:“明罚峻法,则辞有秋霜之烈。”说的正是在判决的事实叙述中加入伦理评介,有助于获得公众对于判决的支持,取得与公众预期相一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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