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2)
5.激发想象 在宋福祥一案的判决中, 法院十分强调宋所应负的“特定义务”,判决书极力为我们营造这样一幅特定的图象:夫妻恩爱、美满的生活场景,只有夫妻两人在家的这种特定环境,突然因夫妻发生争执而被迫中断,发生了质变,妻子又哭又闹,寻找绳索欲图自杀,丈夫开始还温言相劝,藏起了绳索,妻子却不为所动,继续闹着要自杀。而此时,丈夫却离妻子远去。妻子万念俱灰,在找到绳索时,悲愤地上吊自尽。在这份判决中,法官正是通过对事实的文学性描述刺激了读者的想象力,并根据这种想象,自主构建了案件事实。作者产生文本,而读者则产生意义,法官正是通过判决文本的修辞技巧使得阅读群体完成了对于案件事实的想象性重构,完成了对判决文本的“二次解读”和“意义重构”, 在这里,法官并没有说谎,“谎言”是读者自主完成的,法官只不过隐藏了具体的细节,而帮助读者或者说是帮助自己完成了这一“客观事实”的向“主观事实”的转变。也正是这种想象使得法院最后对于宋福祥的判决符合了公众的情感预期而欣然接受,拍手称快。
6.流于苟简 一起因为恋爱不成反目成仇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一日男青年嘴叼烟卷身背挎包(内装炸药与导火索)闯入女青年家并以用烟头点燃导火索想威胁逼迫女青年与他外出。女青年在被迫与他外出过程中遭其强行奸污。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称自己也怕被炸死所以只是用叼着的一头比划了一下,并没想真点,而女方及其家人则因为当时情急之下惊慌失措加之灯光昏暗没有看清被告究竟是用哪一头点的。关于这一情节,该案审判人员草拟判决书时认定为:“作出要点燃的动作”——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是用哪一头点总之是因为这个动作才迫使女青年随其外出——这一点是肯定的。但遗憾的是,该院主观领导在审批判决书时认为这样表达过于罗嗦而改为“妄图点燃”四字,如此一该,简则简矣,但却与事实大相径庭。因为“妄图”只是心理活动,没有外在表现的动作就构不成对女青年的威胁,这么一改,女青年与其外出就并非胁迫了,客观上起到了开脱被告的作用。
(二).说服性修辞的不当形态
1.将直觉掩饰为共识 法律是一门需要公开宣扬的学问,一门要求逻辑推演的科学,但是它并不排斥司法者个人的一些瞬时性的非意识认识形式对推理和判断过程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瞬时性的非意识认识形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直觉”,直觉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有时胜于理性思考,至少是胜于形式理性的判断, 它是一种无意识推理、一种非理性判断,由于它只是属于个人的意识形式,植根于法官个人的经验土壤中,总是难以经由言说普适化为普遍的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学者、法官波斯纳把它称之为“无言之识”,这一概括可谓非常的贴切),所以法官越是依赖直觉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就越是因为公众无法加以理解而难以证明这些结果的正当性。而为了获得正当性,法官判决的无言之知(经验法则)几乎总要在某种程度上披上逻辑的外衣转化为论理法则才可以被公众接受为合理与合法,此外将直觉解说为共识也是这种转化的典型且有效的方法, 法官往往将自己对于某一问题的直觉置于当地共同的伦理观念、社会习俗之中,以使个人话语公共化,避免公众对于法官个人直觉的质疑,它可以被看作是判决推理的极为有效的修辞手法之一。 而且这种共识的主体数量越多,则判决结论的合法性程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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