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4)
5.对疑点事实作排斥性处理。在一起关于淫秽物品的案件当中,法官无法解释自己认定淫秽物品的标准,于是便做了这样的处理:“当我看到它我就知道它是淫秽物品,而本案中它并不是。”通过含糊其词的逃避化解了面对棘手法律问题的尴尬,但是却对判决的正当性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英国也曾有过这样一个判例,17岁的珍尼特患有精神障碍,她因不愿受孕而向法院申请做绝育手术(在此之前一个先例认为绝育手术剥夺了妇女生殖的基本人权而驳回了此类申请,所以珍尼特要施行这类手术必须谋求法院批准)。法官认为,怀孕与分娩会给珍尼特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灾难性打击,采取绝育措施是保护她的最好办法,在判决意见中,法官并没有深入讨论有没有办法使珍尼特学会诸如避孕等有关性方面的知识,而是断然认为“以任何抽象的形式教给她有关性的行为是不可能的”并没有附加任何解释,至于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因珍尼特本人患有精神病而产生的优生学问题,则更是在判决开头“本上诉案无论怎样都与优生学无关”的声明而被简单明快地排除在了案件之外。 另一个可为佐证的案例是:在“赖利诉赖利”一案中,孩子由其父、母隔周轮流照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此种抚养方式对孩子有害无益,却未对为何上述安排已经成功维持了5年的时间作出合理的解释,蒙哥马利对此加以评论时说:“一些实际问题被清楚地掌握,探究并予以详尽地说明,同时,其他一些问题则被掩盖和压制。”法官正是运用这种“明智的沉默”对某些事实问题不加询问,以“消除判决的自相矛盾之处,使叙述平稳”,达到逻辑自恰。
六.论题的边缘:判决形成过程的修辞
以上我们对于判决的叙事以及说理方面的修辞均进行了粗疏但还比较全面的梳理与分析,但是,应该看到,以上的分析还仅仅局限在判决文本上的修辞,亦即静态的修辞,还没有涉及到判决形成过程的修辞 即动态的判决修辞问题,尽管它只是处在论题的边缘, 但是这些都是讨论此论题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法庭上使用的修辞是这样一种说服:它并不灌输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知识,而产生对正义和非正义的信念。” 众所周知,法庭审理是一个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特定时空,这个时空中的权力结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心理结构关系是通过特定时空内一系列戏剧化的仪式而展开和形成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英美国家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差别中得到启示。波斯纳曾经指出:“诉状律师的角色主要是分析性的,而辩护律师的角色则非常倚重修辞”, 造成这种差别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庭审这一法的时空结构中,只有辩护律师是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是“身体共同在场”的,这种共同在场使得对话机制不仅仅通过书面言语展开,更为重要的是在排除传闻原则和口头审理主义支配下的英美法庭上,口头语言、表情语言、肢体语言都有可能成为构成本身博弈地位的重要砝码,以至于“出色的出庭律师都是一流的推销商和尽善尽美的演员,他们都非常了解非语词交流常常同案件事实同样重要(并且有时更为重要)”。 同样的,置身于法庭这一法的空间之中的被告往往受到来自判决制作者在判决形成过程中对被判者采取的诸如仪式定位、情感定位、语言定位等方法,从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劣势。 这种劣势往往使得他们默认了自己败诉的命运,承认了判决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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