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5)
如果说在司法广场化的时代,广场是每个人对每个人表演的场所的话,那么在司法走进“剧场”的今天,由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内在表演性, 法庭成了国家暴力机器对被告人表演的专门舞台。哈罗德·加芬克尔(Harald Garfunkel)曾把刑事审判称为“贬黜人格的典礼”,在法庭上,一切布景及仪式的安排都是国家暴力的投射,精心编导的提出和检验证据的戏剧,法定程序和角色的成功扮演为谴责罪犯创造了条件,而法庭的程式化、戏剧化则巧妙的修辞和掩盖了法律的暴力性质,法院森严的建筑布局、荷枪实弹的警卫、严格的安检设备和措施、身着法袍位据极高的法官席的法官、在民主社会中极其少见的对于法官过分尊重的称谓以及通过重复被告先前的不当行为来对其人格而不是行为进行宣判甚至是如中国古代由衙役齐声喊出“威——武——”的心理威慑等等程序加工技术都加强了对于被告的暴力威慑。福柯也认为“标准化程度极高的法庭仪式规范了被告的行为,使被告在严整划一的程式面前极其温顺、敬畏。它利用的实际上是人们‘向标准看齐’的这一心理惯性。在这种情形下,对法律未来判决性的信仰和支持来自对法院严格遵守程式、一视同仁的感觉。”“置身于其间的被告都可能产生羞愧感、紧张感,觉得自己的行为的确有某种不当之处,具有可非难性,应该接受法庭的权威裁判。在法庭仪式美感的掩饰下,权力的面目被遮蔽,法院的裁判更可能具有稳固、持久的合法性。”伯尔曼也认为法官通过肃穆的法庭、神圣的国徽、庄重的审判员、象征化的制服(有时甚至是神化法官的假发)、审判员与被告等特定化了的位置、人员出场的顺序、程式化的语言,固定的发问顺序……让被告置身于一种神圣而崇高的背景下,使他在情感上信仰这种神圣的评判,判决的正当性由此获得。 我国学者舒国滢也指出:“司法活动在以‘剧场’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进行,将法律与建筑两者的审美特性融为一体,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刚健质朴和简洁对称的风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态,这无疑会增强法律的庄严肃穆之美,从而内化人们的法律精神,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 而且,根据舒国滢的理论,司法的剧场化实际上在法庭内部划分出舞台和看台,剧场里的人则被相应地划分为演员和观众,而由于国家权力天生所具有的表演性以及被告人利益代言人——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在场,实际上,被告人在大多数时间里往往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看客, 与权力表演一定程度的隔离使得他能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权力的神圣与庄严,甚至包括威慑。
此外,宣布判决的口头语言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含混、扭曲、掩饰和润色等修辞性语言是与言语者的社会动机和言语活动的社会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言语者往往利用这种技巧来确立甚至是改变自己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修辞学研究结果表明,讲话者在讲话时表现的自信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自己发言内容的“他信力”,因为人们普遍有这样一种心理:即在对自己的行为或某一事物的性质方面并不十分确定的话,我们往往倾向于认可别人外在的评价,尤其当这种评价是以一种十分自信和不容辩驳的姿态做出来的时候。因此,法官常常在宣读判决时采用诸如慷慨激昂、加强逻辑重音、突出轻重缓急和不容质疑的语气等各种技巧来强化判决对被告行为的非议功能,使得被告在这样一种语言和语气的定位中败下阵来,乖乖地接受法庭对自己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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