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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6)
六.结语
综合全文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在一种叙事结构中,法律事实在本质上成了一个语言问题,而判决本身也成了讲故事的一种特定形式, 它“需要现实的人根据总体策略通过叙述这一黏合剂汇聚起来。” 因此,“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手段的故事性修辞技术有可能发挥的作用是:通过领悟和精神共鸣来强化法的正统性,使更多的人在对规范内容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不一致的理解的同时赞成某一法律命题,容许每个人叙说自己的故事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理性的对话等等。”
然而,由于修辞往往是一种非逻辑的、非经验的、非科学的说服方法,而它在修辞的过程中又恰恰为说服披上了逻辑、经验与科学的外衣,在判决理由并不充足或并不显见的情况之下,修辞可以使得判决的合法性得到较小成本的灌输,但在判决理由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并不正当的场合,这种修辞对于法治的危害则是潜在的同时又是巨大的。因为——“任何案件的‘修辞’——如何才能最有说服力地予以表达——都不可能同案件的‘长处’——即相关论证的理性力量——相抵触。” 本文的研究旨在引起这样一种共识:应通过判决的修辞技术去倡导制作更加符合判决内在规律和正当要求的规范、科学的法律判决,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对不当修辞的研究与描述去揭示并遏止掩藏在修辞外衣下的司法腐败。因此,如何通过正当的修辞使判决获致正当性而将不正当的修辞屏弃于判决之外,并由此制定出遏止甚至杜绝司法腐败的现实性策略则是学界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值得欣喜的是,国内已有学者认识到了这一极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正如列车进站前速度会逐渐放缓一样,本文的结论同样无法再次掀起一个对于本文论点的认知和说服的高潮,达此目的的唯一办法就是让它永远没有终点,不断地发动、不停地运动下去。对于判决修辞研究的价值已经毋庸赘言,惟愿有意者能将这根棒子接过来、传下去,推动这项研究的深入开展。果真如此,那么,这份结论也就不能算作结尾了,相反,它仅仅是一个开头……

参考文献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第365页;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推理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05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74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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