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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7)
参见斯龙和佩雷尔曼:“哲学中的修辞学、新修辞学”,载《英国百科全书》,1977年版,第15卷,第803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435页;
参见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287页;
Thomas Cole,The Origins of Rhetoric in Ancient Greece(1991),转引自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第585页;
参见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307页;
陈汝东:《认知修辞学》,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5-16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71页;
参见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如判决推理中的逻辑错位往往需要运用语言修辞或事实描述加以整合和修辞,以弥补司法推理链条的断裂;
比如清理交融式的判决说理方式,如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往往导致以司法中的反逻辑为代价而盲目追求伦理上的和谐从而转化为不当修辞;而一味追求判决文书的阅读美感所采用的诸如骈俪行文,生僻用典则会阻断判决与受众的心理联系,降低判决的可接受度,而滑入不当修辞的窠臼;另一方面,在一般意义上被我们视为不当修辞的判决书的制作方法,也会在某些领域内成为提高判决正当性的有效工具而成为正当修辞,如语序的调整,措辞的委婉等等;
韦伯在分析古代中国家长制法律时就曾指出:“中国的法官——典型的家长制法官——以彻底家长制的方式来判案”。参见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第174页;
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期, 第203页;
本部分内容借鉴了左卫民、谢鸿飞的研究成果,特此表示感谢,参见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61页;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推理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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