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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8)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286页;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第360页;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284页;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284页;
刘高礼:《法律语言学新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72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第191页;
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信春鹰主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83页;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第386页;
[美]H·W·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98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72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73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4页;
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信春鹰主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80页;
转引自赵承寿:《论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第15页;
转引自谢鸿飞:“疑难案件如何获得合法性”,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79页;
不同与韦伯所说的“合法性”,韦伯的“合法性”更准确地说是一种“适法性”;
刘高礼:《法律语言学新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53页;
李渔:《资治新书·慎狱刍言》;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第340页;
英美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总结出了一整套相当详尽的语体修辞的技巧,很多法官手中都拥有一部关于判决修辞风格的介绍性手册,波斯纳对此曾做过如下的总结:“少用副词、形容词、斜体字,以及其他修饰语、限定字和增强句;长短句(不规则的、而不是排比的风格交替使用;不要用一个命题来结束一个段落;不要使用没有主动者的被动语态;少用插入的或者其他的限定句;尽量以重要的词汇开始和结束句子、因为一个句子中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位置是语气最强的地方;避免使用术语和陈词滥调;为了清楚而使用标点,而不是为了符合语法学家们有关逗号和其他标点符号的位置的古板规则;要清晰;少用引用,特别是冗长的整段引用;要稍微注意句子的节律性;不要试图做到从来不对不定式进行划分;不要理会那些模糊的和不被人遵守的语法规则,比如不要以‘但是’或‘和’开始一个句子。”参见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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