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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修辞/洪浩(19)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58页;
陈界融:“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载《法学》1998年第5期,第8页下;
参见唐文:《司法文书实用修辞》,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另参见苗怀明:“中国古代判词的文学化进程及其文学品格”,载《江海学刊》2000年第5期,第156页;
参见姜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群众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273页;
《文心雕龙·书记》;
[德]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228页;
参见《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66页;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94页;
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和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8-539页;
转引自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15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11页下;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为了减少上诉而可能采用压制对败诉方有利事实的做法来达到短暂的修辞胜利,对案件事实可能有所添附和遗误,这种经过剪裁的片面的真实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真实,相反,判决还可能悖于案件事实,从而导致认定事实的错误,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又与全面的虚假无异。由于对事实的剪裁而导致的对于案件事实的片面认知往往会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法律结论,所以它正为某些法官的枉法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剪裁事实的另一个重要的根源:司法判决的结果判断往往先于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即使主张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律师提出了更为强有力的论点,通常也不可改变法官的先见。正是由于结论先行的判决形成模式,法官往往需要支持自己结论的事实和证据(他一般很少否定自己的判断,而总是在事实和证据的不断排列组合中搜寻支持自己判断的论据,甚至不惜以剪裁事实的方法迂回到达自己的结论来维护自己的智识权威)。
李麒:《判决异议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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