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22)
陈天恩:“法律语言 准确为要”,载《语言文字应用》1995年第2期,第28-31页;
波斯纳:《证据学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21页;
“共识是一种合法的尽管非常可能出错的正当化方法。”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45页;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9页下;
谢鸿飞:“疑难案件如何获得合法性”,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92页;
谢鸿飞:“疑难案件如何获得合法性”,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92页;
参见左卫民:“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载《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41页;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转引自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331、326、332页;
参见刘星:“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
谢鸿飞:“疑难案件如何获得合法性”,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86页;
乔纳森·蒙哥马利:“福利案件中的修辞技巧”,郭伟译,载《法学译丛》1990年第3期,第53页;
除却本节探讨的内容以外,在民间调解中,诸如权力运作的策略和技术、田间炕上开庭的场景组织、摆事实、讲道理的道德论证和人情面子机制等等,修辞技巧也有极为广泛、自发的运用,较好的研究可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88页下;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0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91页;
John T. Molloy,New Dress for Success 295(1988);
参见刘高礼:《法律语言学新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282页下;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深刻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其实,成文法背景下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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