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的修辞/洪浩(23)
参见谢鸿飞:“疑难案件如何获得合法性”,载《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90、291页;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律师文摘》,时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27页;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1820年,法国特使柯图在考察了英国的刑事审判过程后在给法国政府的报告中这样写道:“在英格兰,被告人在法庭上几乎没有什么活动,用他那顶挂在衣帽杆上的帽子代替他出庭,也没有什么不便之处。”参见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33页;
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294页;
蒙纳特里:“黑色盖尤斯”,周静译,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149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31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6页;
这种思考集中表现在“如何通过案卷制作来遏制司法腐败”的表述上,参见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51-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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