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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精神/李昌麒(8)
第三,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在国家干预思想产生之初,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主要是经济政策,这是因为经济学虽然主张国家干预,但在干预形式上更青睐于以经济政策作为实施经济思想或理论的手段,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实施经济政策一种工具或补充的方式[19]。应当说明,法律和政策二者关系的位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政策作为实现政党或政府意志的一种手段,其原则性、灵活性、及时性和宏观覆盖程度都是法律无法比拟的,它随时能够把各种思想进行应用转化,调节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单就经济领域的需要来讲,政策有时更能适应经济生活的多变性特点,而法律手段略显迟钝。但由于缺少严格的制定程序和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政策的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都远逊色于法律规范,其社会认同程度也低于法律。从总体看,政策的随意性、多变性最适宜人治性社会的需要;而法律手段则以严格的程序限制了少数人的随意,以多数人的意志代替了个别人的意志,反映的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如果政策在一国中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高于法律,法律完全服从政策的需要,则该国家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政策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和运作的,则该国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了法治。自从国家干预思想产生以后,经济政策和法律同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手段,其关系就日显紧密。二者追求的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政策追求的是经济增长、降低通胀和失业率等经济目标,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经济秩序、经济效率、经济公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虽然路径不同,但却殊途同归。从政府的角度看,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有异曲同工之美,如果作为工具来用,二者都不可或缺。但是,从法治的意义上讲,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地位并非平等,更不是法律一味服从政策。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是政府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法治社会行政法治的要求。经济政策作为政府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可以经过一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但作为政府独立使用的一种手段,必须服从法律。美国“新政”时期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冲突,实质也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选择上的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应当是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经济政策则是政府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要并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和自由适用的一种干预手段。经济法的使命之一就是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使政府干预既符合法治的要求,又适应经济生活对经济政策的需求。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消弭了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以法律形式上理顺了政府干预两种手段的关系。如我国《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的政府可以采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等法律中体现的有关垄断、竞争、就业政策等微观经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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