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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老板不得不防的重大问题!/卢庆波律师(2)
我们必须清楚:我们为什么要开办有限公司,而不办一家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其中最大的原因是前者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即:公司倒了,不会影响我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而后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公司倒了,我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还要一齐搭上,说白点不单止公司没了,还可能让我与家人露宿街头。一人公司的本质是有限公司,但法律却几乎将它与个体户和独资企业一同看待。

四、律师建议和对策: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见,还是有办法解决的。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如何能做到?

1、平时记账须有两本账:除公司有会计账簿外,还要有一本家庭账,两者不能混同。

2、严格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年做好审计。第六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前法院判决股东是否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就是审计报告,因为只有审计报告才能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3、我个人建议还是不要设立一人公司吧。已设立的,赶快加上一名小股东吧,哪怕加上自己的配偶也好。为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和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一定是一致的,可能有些法官并不认可审计报告是作为判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这样话,可惨了,一人公司就是一个随时连累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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