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平台不能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对策略(一) ——员工持股计划/卢庆波律师(2)
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3.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进行重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完成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进行重组。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中介机构专项意见中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5.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什么是员工持股计划?
(一)定义
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 自行管理。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委托合资格机构管理。 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1)信托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证券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
(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未完,下期再续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