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12)
2.法律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但行政机关却自己强制执行了,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情况处理比较简单,依法撤销。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另一种是,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内容是合法的。例如,行政机关拆除民房,未经申请人民法院而自行强制拆除。但该拆除决定本身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屡有发生,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恐怕除了建议有关部门给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负责人员以行政处分外,似别无良策。
3.在具体操作上,也还有一些困难,例如,低额罚款,100元,200元,且人数较多,被罚款人拒不交纳,是否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民建房,超出批准面积10公分,主管机关发现,责令停建,不听,怎么办;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房已盖好,为了10公分再强制拆除?等等,实践中此类问题很多,都难以处理。
七、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
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又称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称为代执行。例如,拆除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代执行是一种比较缓和的执行方式,因而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但仅限于可以代执行的作为义务,因而在范围上又受到一定限制。
代执行是由执行机关自行代执行还是请第三者代执行,理论上有争论,实践做法也不一样。日本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为;奥地利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为,也可请第三者代为;德国则规定只能由第三者代为。笔者认为,对代执行的主体似不宜作统一规定,可由单行法根据不同行政领域的特点单独规定。
代执行的费用是事先征收还是事后征收,各国的规定不一,事先征收,会给义务人造成心理压力,促其履行义务,这就起了类似于执行罚的作用;事后征收,便于结算,避免因事先预收而多退少补。我国对此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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