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14)
直接强制是迫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冲击,因此,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对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作必要的、严格的规定:①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必须是在穷尽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后。③必须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严格、明确的规定。我国单行法中规定了许多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但大都没有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这一状况亟待改进。④直接强制执行中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国外又称比例原则),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直接强制执行大致可按其内容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5.强制遣回原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的规定。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12.强制拍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13.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14.扣除工资,或扣押财物作抵。《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15.强制铲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罚没款项的强制划拨;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凶器的收缴;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检查;4.预防性强制执行,如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流行的强制预防;5.制止性强制执行,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的强制制止;6.保护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酗酒者的保护;7.教育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收容审查;8.保全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注: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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