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18)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这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执行的是行政处理决定,既然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起诉,就不可能再对执行该决定起诉。除非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错误,才可能是提起新的诉讼。行政强制措施不同。大部分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在行政处理决定前采取的,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
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一,采取即时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情况的发生,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措施接近。
第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因此,即时强制大多没有即时强制的决定,而是直接见诸于行动。
第三,即时强制的内容包括人身、财产和行为三大类。
第四,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2.即时强制的种类
依即时强制的标的,可将其分为三种:
(1)对人身的即时强制,如对酒醉者的约束;
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财物的即时强制,如对非法枪支、刀具的扣留; 运输途中对易燃、易爆品的强行保留等。
(3)对行为的即时强制,如《铁路法》第52
条规定: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列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3.即时强制的程序
即时强制多数是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采取的,因而很难遵循一般的程序,但为了尽量保证即时强制的合法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在可能情况下,应实行事先报批。有些法律对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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