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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4)
版, 第125页。)

(2)“强制执行行为指由于被管理者抵制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不履行行政机关提出的合法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管理者的抵制,迫使其履行的行政行为。”(注: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298—299页。)

(3)“行政强制,也叫行政强制执行,
是国家对拒绝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或其有关实物标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以促使某项义务的履行;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特定的人或物实施强制手段,以限制某项权利的行使。”(注:张焕光等:《行政法基本知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3月版,第155页。)

(4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注: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298
页。)
(5)“行政强制执行,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措施,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针对特定的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又叫做行政执行。”(注:张尚@①:《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171页。)

(6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注: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页。)

(7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行政行为,通常简称为行政执行。”(注:张尚@①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232—233页。)

(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注: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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