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7)
)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有明显的恶意。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为代执行。(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69页。
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8月第5版,第228页。)
(三)德奥模式
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行政强制执行法,共4章22条。(注: 见《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1953年4月27日),朱林译,
《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主要内容是:
(1)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及行为的忍受、 不作为义务的强制。但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适用其他单行法。(2
)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应以先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直接根据法律就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做法已被摒弃。但即时强制可无须预先的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原则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关代为执行。(4
)执行方法为:代执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代执行只能由执行机关委托第三人完成,费用由义务人承担。代执行或执行罚不能达到目的或难以实行的,执行机关可直接强制。强制方法必须与其目的保持适当比例。决定强制方法时,应尽可能考虑当事人和公众受到最少侵害。(5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书面方法作出告诫,告诫应附履行期限,明确执行方式。需义务人承担费用的,应在告诫中列出预定费用数额。执行罚应告知确定的金额。告诫必须送达。(6
)义务人在代执行或直接强制过程中反抗时,可对其采取强力,依行政机关请求,警察须提供职务协助。执行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7)执行罚未获缴纳时,
根据执行机关的申请,行政法院在经听证后,可裁定命令代偿强制执行,一日以上,两星期以下。(8)对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应有法律救济。
奥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公布于1925年,共13条,(注: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8月第5版,第367—370页。)主要内容有:
(1)行政强制执行由县级及其上级国家行政官署负责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①应以最轻微之方法达到强制执行之目的;②金钱给付的强制以不影响被执行人最低限度之生活及不妨害法定瞻养义务之履行为限。(3)强制方法有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