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停止编纂民法典/卜越
学界关于要不要编纂、制定民法典的讨论,那是多年前的事了,反对的意见并不多。为什么?因为参与讨论并能够表达意见的多是民法学的专家们,启动并参与制定民法典,对他们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但高层的意见是有变化的。
上世纪的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编纂民法典的工作都分别启动过,但由于种种原因都中断或停止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了尽快完善国内法制环境,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指示要加快民法典起草,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2年10月形成民法草案初稿,提交同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03年3月,李鹏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草案,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了起草任务,并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这是为建立我国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而迈出的重大步伐。”但全国人大换届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了对民法草案的审议,而是转而制定物权法,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思路有了变化,又回到原来的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路子。之后,通过了《物权法》并颁布施行。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既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像编纂民法典这样系统性的法律编撰及立法工作当然就没有拓展的空间了。但随着党和国家领导班子的换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又峰回路转。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学者们弹冠相庆,编纂民法典的热潮又轰轰烈烈地展开了。作为第一步,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既然党中央已经决定编纂民法典,那再发表不同意见,是不是妄议中央?当然不是,是不是编撰民法典,只是民法立法的一个技术问题,与完善法制、依法治国的中央大政方针并不是一回事。
立法技术问题,也就是法的形式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民法内容宜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去表达?有两种形式:一是分别立法的形式,即民法通则(总则)加民法单行法;一是目前正在努力而为的民法典形式。哪种形式更好?更适合中国国情?我认为,还是采取单行法的形式为好。其理由如下:
一、民法的系统化建设与制定民法典并不是一回事。我们不能把民法的内容与形式混为一谈。民法需要内容的系统化,但编纂民法典所解决的只是形式问题。固然,编撰法典的时候,需要对法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但采用汇编的方式,制定单行法的时候,也要将其纳入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作系统性考量,尽量避免、消除矛盾和漏洞。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也可以对各单行法分别地或者整体地修订和完善。汇编形式和法典形式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而后者是以法典的形式存在。这就像写文章,是把有关的内容分成几篇来写,如报纸上常见的一论某某某到几论某某某,还是写成一长篇大论,这只是表达方法和表达形式的问题,和内容无关。中国民法的立法,固然是通过逐一制定单行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由于历史的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不和谐、有矛盾、有漏洞等问题的确存在,但是,完善法律的方法,并非只有制定法典一条路。通过修法的方式,照样可以解决矛盾和疏漏的问题。如果只有通过制定法典才能建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那么我们还要制定经济法典、行政法典甚至公法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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