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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停止编纂民法典/卜越(2)
二、法典这种方式,相比于单行法,并没有使用上便捷的优势。法律形式上的优劣以什么为标准?实用。民法是民事生活规范,是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民法的实用性,首先应当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通俗、易懂、亲民的法律才是人民需要的法律。法官要实现公正裁判,需要的是法律的完备性和严谨性,有法可依、不生歧义是最重要的。就是说,法官需要的实用是内容上的实用,法官的需要和民众需要并不矛盾。民法典,如最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把2000多条民法规范汇集到一起,形成厚厚的一本或者两本书。而单行法具有相对独立性,针对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使用相关的单行法就可以了,比如婚姻问题用婚姻法,合同问题用合同法,一法在手,基本可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单行法没规定的,再去找上位法《民法通则》(现在是《民法总则》)或其他单行法。如果制定了民法典,诺厚的一本书不说,由于民法典采用的是总分结合即抽象加具体的方式,合同法的有些内容被分别放在了总则编——对抽象的法律行为进行规定,以及债权编的总则——对抽象的债进行规定,就是说,现有合同法的内容将会分别放在总则篇、债权编总则以及合同法三个地方。这对于一般人而言,增加了理解和使用上的困难。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是法学家的法典,一般民众难以理解,所以德国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我国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民法典,相对于以前的单行法方式,只能使民法成为法官和律师的工具,而离普通大众越来越远。
三、民法典的立法方式,极大的增加了以后修订法律的难度。民法是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的。一方面,我国法制建设的时间比较短,水平也不高,即便是近几年编撰出了民法典,也不可能把民法的立法工作毕其功于一役。当今社会发展很快,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法的稳定性与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的矛盾始终存在。民法的修订与完善是持续不断的工作和长期的任务。现在我们已形成的民法体系里,有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如果按现在的说法,要制定民商法合一的民法典,那么未来的民法典中是不是还要再融入大量的商法单行法?如此众多的单行法,即便每年都修订一到三部,全部修订一遍也需要十年八年的时间。过了十年八年,已经修订过的法律可能又要修订了。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制定了法典,所有单行法的修订都是对于法典的修订。法典能每年修订吗?那是万万不可以的。修改的成本高不说,哪有一部法律每年都修改的?那怎么办?三年修订一次?即便如此,何如像单行法那样及时修订,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变化相适应?怎样好?不是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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