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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停止编纂民法典/卜越(4)
那些为编纂民法典鼓与呼的民法学家们,他们力挺编纂民法典的理由都是有问题的。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①“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和自由竞争为内容,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加强民商法的作用,尽快制定民法典。”②显然,这是偷换了概念,用民法典偷换了民法,用民法典的形式偷换了民法的内容。民法很重要,而不是民法典很重要。
官方的说法比较隐晦。在全国人大会上,编撰民法典有三个意义。固然,这三个意义都对。因为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也是修订、完善民法的过程,通过修订、完善民法,就能体现这三个意义。看出来了吗?这三个意义说的是修订、完善民法的意义。如果我们将其中的“编撰民法典”替换为“修订、完善民法”,这三个意义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前所说,编撰民法典具有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意义,在内容方面,可借编纂民法典的机会,对已有的民事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短缺的内容,修改已知的错误。但是,内容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并非只有编撰民法典才可以进行,不编撰民法典照样可以进行。民法典独特的意义,仅在形式方面。但形式方面的意义恐怕不能令人折服,也就只能从内容方面说,但其中隐含的逻辑——只有编撰民法典才能对民法修订与完善——却是错误的。
二是制定民法典是学习德国法,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松散式、邦联式”“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③梁先生给单行法立法模式扣上一顶大帽子:“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我怀疑是不是真的有人主张民事立法不需要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赞成”与“不赞成”只是个人的表态,如果有,也只是某个人的态度。那么,梁先生的意思是不是民法单行法立法模式不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这顶帽子扣的也太随便了吧!梁先生的逻辑是不是这样的:法典等于体系化,非法典就等于非体系化。如是,梁先生就在“体系化”这个概念上做了手脚:把形式的体系化偷换成内容的系统化,再用来指责对方。“联邦式”立法,没有像法典那样的形式上的体系化,并不等于就一定不能有内容上的系统化。上文说过,民事单行法立法也应当着眼于民法的系统性;是把民法合为一体还是分别设立,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我们注重的是内容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以前我国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是存在一些逻辑性和系统性的问题,但那是当时立法水平不高的表现。如果当年我们不是制定《民法通则》,而是制定了一个民法典,那么,那个时候的民法典就不会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吗?恐怕不可能吧!即便是《民法通则》,也存在逻辑性和系统性方面的问题。梁先生用“体系性”这样的词汇,模糊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并把非逻辑性和非体系性的大帽子扣给对方,而给自己带上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桂冠,这无法让人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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