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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停止编纂民法典/卜越(5)
三是“依据法律发展史,法律的发展轨迹,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④“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⑤前两句话只表明一个事实:现在多数成文法国家或者说大陆法系国家都制定了民法典,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我们也必须制定民法典,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制定民法典是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违背了就是错误的。多数只代表存在,而不代表真理。价值判断需要价值方面的考量。我国的政治制度也与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不同,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的不好,也要学其他国家吗?多数人都做了,我们也要做——这是一种从众心理。西方发达国家都做了,我们也要做——这是一种崇洋媚外心理。无论做什么事,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像毛泽东所说的,凡事都要问一个为什么,都要经过自己头脑的周密思考,想一想它是否合乎实际,是否真有道理,绝对不应盲从,不应采取奴隶主义。在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上,我们更应当有独立思考的精神。
注释:
①②王利明:《我国为什么制定民法典 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载于2002年12月27日中国法院网。)
③④⑤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于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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