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论纲/应松年(10)
[②c]
我国已有三项授权立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职退休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①d]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
[①e]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第58页。
[②e] 笔者注:意为只有狭义的法律才能创造法规,只有法律才能创造法规之效力。
[③e]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二版,第51页。
[④e] M.P.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5—16页。
[⑤e]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6页。笔者注:此处所说“法律结果的浓缩”是指,英国公民的权利是普通法院的判例形成的,英国的宪法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
[⑥e]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⑦e]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①f] 美浓部达吉〔日〕:《行政法撮要》(上),1934年8月商务印书馆。
[②f] 诚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③f]
南博方〔日〕:《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页。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第225—227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第75—78页。
[④f] 李鹏同志为《中国法学》和《中国行政管理》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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