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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看举证责任变化/张学伟(4)
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该司法解释在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中非举债方利益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较而言,进步意义不言而喻。该司法解释的亮点在于合理划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非将绝大部分夫妻单方产生的债务全纳入到婚姻的筐子中。即为夫妻共同债务设定的边界是:夫妻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单方债务、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能举证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确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该司法解释最突出的变化,是在第三条中将举证责任于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方之间进行了重大调整,力求尽最大可能兼顾双方的利益均衡。但据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而言,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将会空前加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其注意义务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该司法解释实施后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究竟会怎样,尚需在实践中检验。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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