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成本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郑锴(4)
3、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召开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这项制度确实对轻伤害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起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不起诉案件特别是相对不诉案件,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退赔工作已经做完,检委会讨论完全就是履行一个程序。可是,承办人及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办公室却要为此做大量工作。一般的说,承办人拟将一案作不起诉决定后,要填制表格层报各级领导批准;经同意,再做好汇报准备,熟悉案卷、证据;检委会办公室安排上会时间,印制上会材料等等。在某些情况下,承办人办理不起诉案件可能只需几天时间,但等待开检委会却可能等上一个星期或是更长时间,而开会讨论却可能只需几分钟,这种资源的浪费不是不可以避免的。
综上所述,现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在许多环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它的变革已势在必行。
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效益的应对措施
要提高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效益,除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劳动效率,最根本的还是尽量减少诉讼环节,使轻伤害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终结。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对缩短办案时间和降低诉讼成本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证据披露制度。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决定起诉后,检察官根据对方的要求,向行为人及其辩护律师披露检察机关准备在审判中展示的全部证据。不论对方是否提出要求,控方还必须向其披露倾向于说明被告人无罪的一切证据。证据披露是单方面的,即由控方向对方的单方面披露,而不是对等的交换。这一制度是为了向对方尽量说明控方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从而鼓励他及时认罪,以减少讼累。
(二)选择性起诉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是可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该犯罪行为对法律的违反属于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2)对该犯罪行为的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无助于遏制犯罪;(3)对该犯罪行为的起诉成本大大超过了起诉该犯罪的社会意义,或者说该犯罪的严重性不值得政府花费那么多钱。该原则既允许检察官不起诉某个犯罪嫌疑人,也允许检察官不起诉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
(三)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公诉制度,一般的估计都认为美国目前刑事案件的90%左右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⑤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的定罪或量刑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辩诉交易对于公诉方来说,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在法庭上败诉的危险,并进而节省政府的诉讼开支和减轻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