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成本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郑锴(5)
(四)立即出庭。法国设立了独具特色的轻罪法院,也相应规定了立即出庭的追诉形式。所谓立即出庭,是指对于嫌疑人已被抓捕的轻罪案件,如果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对案件进行侦查,可以在确认提交其处理的当事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受指控的事实以后,以笔录作为传唤通知书,立即提请轻罪法院受理案件或提请法院院长首先受理案件。
(五)处罚令程序。处罚令程序是一个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特别种类程序,大约整个刑事程序的一半左右是通过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的。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对于轻罪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法官据此可依处罚令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确定对其的处罚。被诉人可以在不服处罚令时对之提出异议,由此启动普通庭审程序。
(六)起诉犹豫制度。起诉犹豫,也叫暂缓起诉,意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该制度是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主要是用于轻罪案件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其对充分运用刑事政策预防犯罪以及减少诉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不可否认,上述制度确实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些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加拿大的证据披露,其所披露的证据是控方收集的全部证据,且这些证据的复印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这无疑是为本已紧缺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而辩诉交易制度,所可能导致的重罪轻判和无罪认罪,严重的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所以,在提高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诉讼效益的问题上,应坚决避免照搬外国经验、模式的做法,而是应有选择的加以吸收吸收,并逐步探索新的适合于我国轻伤害犯罪现状的方法,使轻伤害案件能得到快速、有效地处理。笔者现就如何提高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效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实行检警一体化。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所谓检警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诉讼职能上的一体化,而不是组织体系上的一体化。这种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主导权。对于轻伤害案件而言,一是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指控的需要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予以撤销,从而提高侦查的效率,缩短侦查的时间;二是对于事实、证据已经查明的简单轻微伤害案件,如果行为人认罪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责任,并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的,可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处理,报检察机关予以备案,而不必移送审查起诉,从而达到缩短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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