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李翊(4)
检察执法理念的探讨,还应当考察安全和人权的下位阶价值,即公正与效益价值。公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法律目标和道德理想。现代社会对公正的诠释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实体结果的追求,还逐步开始关注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的正当性上。于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组成了现代社会人们对公正的理解。效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获。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数量的增多,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显得格外重要。于是,效益价值注入给刑事司法领域,弥补了公正价值单一性的缺憾。刑事司法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即公正优先,兼顾效益。在这种执法理念地指引下,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高质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四、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
(一)当前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
1、监督意识不强: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往往以口头纠正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2、维权意识不够:表现在告权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深入;对辩护人有冷漠、拖延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持有强烈的犯罪控制观,决策部门与公众舆论也更加倾向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特别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社会方方面面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有所忽略。超期羁押、影响被告人律师会见权等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重查处、轻预防,大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不重视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将办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强调诉讼结果,忽视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干警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的观念,认为相对不起诉是侦查工作的失误所致,立案即定案,撤案即错案;检察机关可以终结的案件也一定移送到审判机关,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实践中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并不高。据调查,从某基层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从1997年至2001年,建议适用率与法院实际适用率基本相同,为47.7%,还存在相当地适用余地。
4、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中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忽视对公益的维护,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保护。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是以当事人申诉为起点,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诉人的利益一般都是个体或是小集体的利益。我国入世后大量国外资本涌入中国市场,归国有资产的兼并、收购将更加频繁,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将成为大问题。目前立法欠缺,检察人员对于该领域进行公益诉讼的意识也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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