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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调研报告/徐凤林
基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和省、市院《试点方案》要求,在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支持下,在人大监督、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配合下,抓住公益这个核心,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止目前,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件,起诉?件,判决?件,覆盖授权领域,涵盖部分案件类型,赢得了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一、公益诉讼开展情况
(一)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构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格局
一是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业务,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高检院下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吉林省成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检察院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作了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二是强化组织保障,规范运行机制。成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试点工作推进事宜,协调试点工作各方关系。出台《关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公益诉讼的监督重点,办案程序,机制建设等作了科学、全面、具体规定。结合区域特点,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确保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探索建立内部协作机制,汇聚内外合力。结合构建“大监督”工作模式,加强内部一体化建设,整合检察监督职能,建立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格局,畅通履职过程中发现、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的途径。畅通外部渠道,实现无缝对接。加大宣传力度,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针对重点工作领域,主动走访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机关,通报公益诉讼制度背景、规定和上级要求,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四是积极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部积极向民行检察部移送各类公益诉讼线索。2016年初,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件为突破口,向林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责令其依法监督被侵害的国有林地限期恢复原状。林业局制定工作方案并积极整改。此案成为地区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依法适用检察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方式,广辟案源,收集线索,监督查办了?起国有林场林木被盗伐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林业局作为森林主管部门应责令林场按照法律规定补种树木。为掌握违法采伐树木详细情况,办案人员前往涉案地块逐一核查,向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林业局主动督促林场补种了树木。针对“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中被毁坏的国有林地,提出恢复植被的检察建议,林业部门认真履职,将非法占有的国有林地植被进行恢复,使整治非法种参,保护森林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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