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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调研报告/徐凤林(2)
(三)加大案件起诉力度,增强诉讼保护实效
在办理非法毁林种参一案中,经诉前程序,被侵占国有林地基本恢复,但仍有?平方米未恢复。依据《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经报省检察院审批,对林业局不当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起到同步预防作用,邀请辖区林场场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案件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林业局是否对**某毁林种参行为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法院作出“确认被告林业局对**某毁林种参、破坏国有林地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的判决,责令被告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后,被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林地补植树木。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期间,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起诉?件,均已判决。
(四)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拓宽公益诉讼新领域
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的总抓手,提升公益诉讼的针对性、必要性,确保公益诉讼常态化、体系化、规范化。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开辟公益诉讼新领域,通过查阅行政处罚卷宗等方式,向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同时,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对刑事检察部查办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为生态资源修复提供了保证。开辟新领域,拓宽工作渠道,为开展公益诉讼积累了宝贵经验。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年初,按照省、市《关于支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吉林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向市委、政府汇报,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向各乡镇街和行政部门负责人传达《意见》精神,争取行政机关及社会各届对公益诉讼的了解支持。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始终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赢得行政机关的认同和配合。将省、市院组织开展的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长白山生态保护行动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国土资源保护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活动与公益诉讼工作相结合,向上级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党委、政府、人大的有力支持。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以来,发诉前检察建议?份。两法修改以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件,有效发挥了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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