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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调研报告/徐凤林(4)
(三)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强化检察监督,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增加被告人违法成本,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要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始终,探索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落实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有效、便捷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三要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案源,找准案件切入点,深入摸排案件线索,提高发现和筛选线索能力,全力以赴抓好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四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充分沟通,争取各方理解,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五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加大提起诉讼力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四)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水平
一要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针对专业知识缺乏和素质能力不足的短板,充实办案一线力量,采取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强化业务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创新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二要按照省检察院权力清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制定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建立岗位目标奖惩机制,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方式,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三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发挥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依法行使民行监督权,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四要强化检务保障,认真解决影响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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