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杨辉(4)
四、死刑判决易受外界干扰,缺乏统一性。
死刑判决直接关涉人的性命取舍,理应严格遵照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来定罪量刑。但我国除了法律之外,实际影响死刑判决形成的还有其他政策性因素,如政治、民意等。
五、死刑复核权不当下放。
与世界多数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与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而显得有完善之必要。因为不当下放使死刑二审和复核程序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时会因政治因素违背法律原则,使两项本来分开的程序合二为一。
六、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欠科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将死刑分为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但是在区分什么时候是必须立即执行,什么时候是缓期执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由法官仅凭“罪该处死”“不必须立即执行”情况而定,实属不当。因为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定是否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七、与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一致。[3]
国际形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就应该对公约中有关死刑与人权的问题妥善解决,以避免受到指责,保持一个良好的国际形象。但通过对修改后1997年《刑法》有关死刑分析可以得知,该法中并没有减少或限制一项关于死刑处罚,只不过是在罪名上作了相应的修改,也没有就实质意义“人道主义”作出任何“让步”,属于“换汤不换药”的修改。与其保留一个漏洞百出、受人指责、与社会背道而驰的以“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为幌子的死刑,道不如为现实社会中的最基本的人权作些贡献——废除死刑。
三、 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性
分析中国死刑存在种种弊端,结合中国现在社会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内外形势,就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进行如下论述。
一、 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死刑与现代文明相违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 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4]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