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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杨辉(7)

一、法律对策

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而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犯罪的界定尽可能地明确化、周密化方面,使一切危害社会需要动用的刑罚的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对某些后果严重的危害行为设定严厉的刑罚,而对其他类似的危害行为不管不问;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9]

在刑罚方面要丰富刑罚的种类,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社会对策,即创造有利的社会生活条件,保障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主要有:在经济方面,加快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走出困境,减少失业人员;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在政策方面,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文化方面,大力倡导社会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在实施市场经济,倡导法治,尊重人权的人类高度文明的大背景下,废除与这种高度文明相背离的死刑,在中国这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南方周未,2003年1月9日
[2][4]邓亮,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3][5][6]汪力,邹兵,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现代法学,2002年12月
[7][8][9][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论 死 刑 在 中 国 的 废 除

中国政法大学 杨辉
电话:138105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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