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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论道|论土地发展权/周莫龙(3)
(二)土地发展权的现状
纵观我国法律,还没有直接的将土地发展权纳入到立法中间来,也没有明确权利的所属,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零星的或者说笼统的进行过表述。但是在学术界却不乏其论。例如“二元主体论对于二元主体论的支持者,大部分是从我国国情、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保护生态环境或者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利益的角度,指出我国的土地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有2个:国家和农村集体。”[10]目前,我国国内学术界对于土地发展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有3种看法:归国家所有、归农民和集体所有、承包农民所有。讨论是日渐深刻丰富,这些讨论也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国家也正在进行改革,例如国家今年就准备提高征收和征用补偿中居民的份额,就是对这些讨论的一个回应。

三 、我国土地发展权的问题
(一)土地发展权的流转问题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流转问题,国家对土地的流转设置了很严的标准,这虽然一方面起到了保护土地的问题,可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土地的发展。现在城市化速度越来越快,对土地的保护制度却没有及时改变,因此在城市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错综复杂,不是很容易就能解决好的。国家虽然规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转,可是依什么法律,没有统一的法律,虽然可以人为设立一些补偿标准,可是社会发展的太快,很多标准很快就不适应需求,而国家又不能及时调整标准,而是等到矛盾极其尖锐的时候才想到改变所设立的标准,这是一次利益的博弈和妥协。如果搞得好就可能缓和矛盾,搞得不好就有可能激发矛盾。
(二)土地发展权面临的环境问题
我国土地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严重。由于大量过度的开垦,滥伐滥砍,种植技术问题等一系列因素促使这种现象的出现。无论我国南北,还是东西,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都是人们在开发土地时留下的后遗症,人们在开发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后果,虽然国家一再宣称要注重水土保护,可是在实际中却没有做到,拿不出完善的法律,同时在执行法律规定时,也常常不落到实处,为的是节省一些成本,将自己的行政成本降到最低。
(三)土地发展权面临的生产结构问题
随着科技生产力的提高,居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的发展,在农村出现了很多荒废的土地,贫瘠的、肥沃的都有,以至于土地应有的生产能力没有完全的发挥出来,出现了土地浪费的行为。生产的能力提高了,在农村,一个或一家人在外打工的不在少数,他们都觉得在外打工比在家里死守那几亩地要强得多,不过那也是事实,只不过再好的工作也会回家的,等到他们自己再回家时,已经不得不再去开荒了,不过有的人还好,将自家的土地让别人帮忙照看,土地由照看人自己耕种,这让自己的土地不至于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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