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道|论土地发展权/周莫龙(6)
五、市场中的土地发展权
(一)土地发展权提出的市场背景
从改革开放后,我国就一直在探索市场之路,现在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公司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由于土地问题关系重大,因此国家对土地改革的步子要比其他方面慢一些,但也是一直稳打稳扎的在不断推进,我国土地制度由于是公有制,在很多方面不宜过激。但是也不能不进行改革,我国一直以来都有这么一条‘耕地不得少于18亿亩’红线,国家对耕地的管理十分的严格。尤其是近些年,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加大而政府在这时候也盯上了土地财政,以较低价格从人民那里征收土地,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巨额的利润,直接的出现了这么一个结果——那就是国家富而人民贫穷。民众享有的土地发展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因而土地发展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导致土地利用市场化畸形,进而导致政府、民众、开发商三者之间利益博弈,政府拥有强大的公权力作支撑,获得的利益也就最大,开发商次之,民众最少。而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又与政府相勾结组成巨大的利益集团,这直接就将民众的土地发展权给忽略了。
(二)土地发展权走社会主义市场之路是必然选择
国家之所以能够这样做,那就是国家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想怎样使用就可以使用,因为所有的标准都是国家所定下来的,那些标准是怎么得出来,我们不得而知,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而土地也成为了一种参与分配的要素,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什么这么讲呢?那就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广大人民没有订立标准的机会或者说没有订立标准资格,这是由于人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这就是土地的国家垄断,要打破这种垄断,必须的给予人民更加广阔的权利,使之能够与国家这种垄断权力相对抗,要做到这样,笔者认为这需要从一下几点入手:
1.完善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分配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
国家必须完善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分配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这就为土地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究竟要怎么样依法流转呢?在那些领域流转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呢?在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上应不应该平等?究竟应该侧重保护谁的利益?这么一个个问题摆在眼前,需要国家一一解决。所谓的依法,应该指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只有法律才能给予权利更好的保障,对于依法流转,法律应该规定的更加仔细,法律也可以授权于国务院来完成具体细节规定,这样的话也有利于执行机关执行。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上的规定过于严格,将城市和农村分的十分清楚,国家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为的是不让有钱人再农村进行圈地,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太快,一些限制不太适应当前的需要,现在很多农村的居民都想成为城市居民,他们也愿意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那么国家为什么又要去阻止他们呢?我想没有什么能够比顺从他们的意愿更重要了。现在居民只考虑怎样使自己过的更好,国家就应该为此提供条件,而不是想着怎样去阻止流转,加大开放市场,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更加广阔的流通领域进行流转,例如,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这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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