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武合讲
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武合讲[ 武合讲,菏泽学院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的法律顾问,中国种子协会大豆分会、小麦分会、马铃薯分会的法律顾问,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和电话:13605306590。]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菏泽 274000)
《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依据上述规定,种子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司法解释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作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立案追诉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上述规定,是司法机关追究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转基因种子行为人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司法实践中,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转基因种子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大量存在。作者认为,未经许可经营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从事非商品种子或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实行许可制度。因为缺少须经许可的要件,所以未经许可从事非商品种子或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从事非商品种子生产的,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实行许可制度。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下称原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下称现行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再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上述法条规定,从事非商品种子生产的,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实行许可制度。
(二)未经许可生产非商品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产品”与“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处于不同的阶段。“产品”处于生产阶段,“商品”处于流通阶段。用于交换的“产品”,才为“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者自己组织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的种子供自己使用的,不用于交换,不属于商品种子。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生产非商品种子的,都不实行许可制度。不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非商品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未经许可生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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