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武合讲(2)
原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现行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依据上述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前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不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的种子的,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不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种子的,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种子生产的活动空间是田间。种子生产的活动方式是种植和采收。种子生产不涉及市场和经营,不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的区别。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二)种子生产的活动方式是种植、采收;缺少经营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种子的种植、采收,不属于种子经营。缺少种子经营要件,种子生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种子生产的活动空间是田间;缺少市场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种植生产的活动空间不涉及市场,不涉及流通,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种植、采收的种子未进行清选、分级、包衣等加工处理,未进行包装、标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就不能销售。不进入市场销售,就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缺少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件,种子生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生产的种子,是加工商品种子的工业原料,不是农业生产资料。缺少经营数额,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生产的种子不是销售的种子。
无论是种子生产经营者自己组织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种子,都必须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才属于现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不是销售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不进入市场销售,就不可能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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