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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武合讲(3)
(二)生产的种子不是农业生产资料。
生产的种子,只可作为加工、分级、包装、标识商品种子的工业原料供应给种子经营者使用,不可作为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未经分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既当然是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又可能是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劣种子。因为种子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以禁止将生产的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生产的种子不能销售,不能销售就没有经营数额,没有经营数额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回收种子不是买卖种子。
种子经营者根据《农作物种子种植回收合同》回收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是种子经营者收回利用自己提供的繁殖材料生产的自有种子,而不是购买他人所有的产品。种子经营者回收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向种子生产者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种子生产者的劳务报酬及其为生产种子所垫付生产资料的折价补偿,不是购买种子的价款。种子经营者回收利用自己的繁殖材料生产的种子所付出的代价,既不是经营数额,更不是违法所得。
种子生产者根据《农作物种子种植回收合同》向种子经营者交付生产的种子,收取的劳务报酬及其为生产种子所垫付生产资料的折价补偿,不属于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不成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追究刑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追究刑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现行种子法未规定违反许可制度的追究刑事责任。现行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与现行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不同的是,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因未取得未按照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对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依据上述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对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追究刑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原《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现行《种子法》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商品种子生产的,不实行许可制度。因为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商品种子生产的不实行许可制度,所以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商品种子生产的,既不承担行政责任,又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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