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武敏
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
武敏1 孙海燕2 任晓东3武合讲4、[ 通讯作者:武合讲,种子专业律师,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的法律顾问,中国种子协会大豆分会、小麦分会、马铃薯分会的法律顾问。手机和微信:13605306590。]
(1北京金田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朝阳;
3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
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品种名称是植物品种的代号,是区分植物品种的标志,表明的是植物品种的身份。种子商标是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种子与他人的种子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是区分种子来源的标志,表明的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前者具有通用性,后者具有专用性;前者无期限,后者具有专用权期限。种子法规规定注册商标禁止用于品种名称。商标法规规定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尽管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将注册商标用于品种名称或者将品种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为了帮助种子生产经营者正确使用品种名称和注册商标,本文借助一则案例,就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予以简述。
案例简介
“江海5号”,既是审定玉米杂交种(国审玉20040××)的品种名称,又是授权品种(授权号CNA20010074.×,授权日2003年1月1日)的品种名称,还是注册商标“江海5号”(注册号423294×,国际分类号31,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植物种子”,专用期限2007年02月28日至2017年02月27日)的文字内容。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系领取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2010年3、4月间,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江海5号”的散种子,加工、分级、包装成“江海5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对外销售金额59407.50元。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对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经营“江海5号”种子业务的马某某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查扣的假冒种子予以没收[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平刑初字第276号。]。
一、公告的品种名称是品种的通用名称。销售种子的,必须使用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一)“江海5号”,是公告的品种名称。
农业部公告第413号,证明“江海5号”系审定公告公布的经审定通过的玉米杂交种“江海5号”的品种名称。品种权授权公告总第21期,证明“江海5号”是经注册登记的授权品种“江海5号”的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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