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武敏(2)
(二)公告的品种名称,是品种的通用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无论是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名称,还是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名称,或是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名称,任何人均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品种的通用名称。销售种子的,必须使用注册登记、审定公告、登记公告的品种名称。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按照假种子处罚。
(三)使用公告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品种权人和商标注册人在内,都无权干涉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江海5号”销售玉米杂交种“江海5号”种子的行为合法。
二、品种名称不得作为种子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是指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因为销售的种子属于商品,所以在销售的种子上使用的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本文所称的种子商标,是指在销售的种子上使用的商标。种子商标受《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规范。不同的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同一品种种子的,必须使用该品种公告的品种名称;品种名称不具有区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将品种所有人的种子与他人的种子区分开的作用。依据《商标法》“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品种名称不得作为种子商标予以注册。
“江海5号”,既是审定品种的品种名称,又是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明文规定的植物品种的通用名称。因为品种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所以仅由品种名称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种子商标进行注册。
三、品种名称注册种子商标的,不符合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虽然植物品种是育种者发明创造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成果,但是依据《专利法》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植物品种所有人对其植物品种不可获得专利权保护;依据《商标法》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植物品种所有人对其植物品种的名称,也不可获得种子商标专用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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