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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武敏(3)
虽然《种子法》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仅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侵犯品种权罪。品种所有人通过将品种名称注册商标的途径保护品种权益的,不符合品种保护制度。对擅自使用种子商标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判处刑罚,远远高于《种子法》规定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追究行政责任外)的责任形式;造成法律责任上的轻重失衡,与立法本意不符。
四、品种名称注册种子商标的,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以本案为例,商标注册人将2003年授予品种权的2004年审定通过的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名称“江海5号”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加以独占,享有2007年02月28日至2017年02月27日期限内(经续展可以延长)的专用权,会产生如下不良效果:一是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性使得商标注册人垄断本品种的通用名称,必将妨碍他人对该品种名称的正常使用,造成取得该品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也不得销售该品种的种子,妨害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破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二是限制植物品种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妨害科技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商标注册人自行决定种子商标使用的种子范围,有权将注册商标的品种名称使用于任何商品种子上,将造成“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的品种命名规则和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需相符的种子真实制度荡然无存。四是由于注册商标的可续展性,将品种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通过续展会造成品种权保护期的无限延长;五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种子商标销售其它品种种子的,会造成种子消费者误认、误购、误用,从而损害种子购买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危害农业安全。由此可见,将品种名称注册商标的,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品种所有人若可以通过品种名称注册商标的途径保护其品种权益,就没必要申请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就成多余。品种权和商标专用权,不可混淆。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种子商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将品种名称规定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在本案,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授权公告已经将“江海5号”公告为通用名称。“江海5号”作为品种的通用名称,仅由“江海5号”文字组成的注册商标,不应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仅将“江海5号”作为品种名称使用的;二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在销售的种子包装上使用“江海5号”文字未标明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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