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不懈:从未停止对公正的守护——看基层法官如何理解传说中的“二十四条”/王礼仁(2)
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司法中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为了唤醒理论界的认识,王礼仁开始用犀利的语言批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直呼废止。王礼仁撰写多篇文章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二十四条”的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诸多问题,呼吁重建规则。
十余年前,王礼仁法官还以《判出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障碍》一文,将判决理由和判决在网上发布。
看到这篇文章,一位受害的网友给王礼仁致信说:“在法院等候的时候,我被告知自己的连带债务,光利息已经336万,超过本金280万,工资被查封分文收入没有不说,每天利息净赔500元——生无可恋之余,我想起整理的准备提交法院的材料里有您的案例文章,当时瞬间泪崩。那篇文章,强烈建议您能改一下标题,可否加一个字:不应该是‘判出一条路来’,而是真的‘判出一条生路来’——说是生死关,并不为过。”
逾越“二十四条”的障碍
十余年来,在理论领域,王礼仁是这样呼吁的;在审理案例的实践过程中,也是这样做的:不遗余力,去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障碍。
2010年,王礼仁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刘某与闫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某不服宜昌市某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向王礼仁所在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闫某、苏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日,闫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贰拾叁万元整。如有需要提前壹月通知还款。”闫某、苏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进行约定。2008年3月,闫某与苏某登记离婚。
一张借条,牵出对一个法条理解和适用的博弈。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苏某主张:1.闫某未出庭,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2.即使借款属实,但闫某未将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审法院认为,苏某虽对刘某持有的借条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闫某的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闫某向刘某借款23万元属实,故可认定闫某向刘某借款2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判决书道:“因闫某与苏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有约定,闫某亦未与刘某约定该债务为闫某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刘某对闫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闫某、苏某连带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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